沈阳市职工技术协会章程
1996年4月16—日沈阳市职工技术协会

七届一次全委(扩大)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沈阳市职工技术协会(简称市职工技协)是沈阳市总工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开展群众性科技活动的社会团体。

第二条 沈阳市职工技协的宗旨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组织、团结、吸引全体会员和广大职工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科技活动,努力提高职工科技素质,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大力发展社会全义市场经济,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贡献。

第三条 沈阳市职工技协坚持以基层活动为基础,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坚持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一起抓,坚持工人、科技人员和管理干部“三结合”。 第四条 沈阳市职工技协贯彻执行沈阳市总工会确定的工作方针,其基本任务是:

(一)开展技术攻关、技术交流、技术协作、技术推广、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帮扶等技术协作活动。

(二)开展技术练兵、技术比赛、技术培训和科普教育活动。

(三)开展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合理化建议活动,在群众性生产技术活动中发挥骨干作用。

(四)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兴办科技性实体,开拓技术市场和信息市场;

(五)开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技术合作,协助企业搞好引进技术的吸收、消化和创新。

(六)参与科技法律、法规的制定,参与企业技术管理。

(七)贯彻《劳动法》,维护会员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知识产权。

(八)弘扬职工技协光荣传统,在职工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带头作用。

(九)承担上级组织交办的任务。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凡积极参加群众性科技活动的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承认并遵守协会章程,本人申请,经基层职工技协和市专业技术协会批准,即成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并发给会员证。

第六条 市内各地方、产业、专业和基层的职工技协组织,一经建立即成为市职工技协的团体会员,并接受市职工技协的指导。

第七条 凡科技性社会团体承认并遵守本章程,自愿申请,经同级职工技术协会批准,也可成为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会员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受协会委托承办或协办有关活动;

(五)享受协会举办各种活动的优惠待遇;

(六)按有关规定享受在有偿技协活动中的合理劳动报酬。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完成协会分配的任务;

(三)团体会员定期汇报工作,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团体会员退会须向协会提出申请,办理退会手续。个人会员退会由本人提出,基层职工技协宣布其退会并收回会员证。

第三章 组 织

第十条 沈阳市职工技协作为团体会员参加辽宁省职工技术协会和中华全国职工技术协会,并接受上级技协组织的指导。

第十一条 沈阳市职工技协实行联合制、代表制。其领导机构是沈阳市职工技术协会委员会。委员会由各产业、县(市)、区、局(公司、集团)、专业职工技协、企业职工技协和有关方面的代表组成。委员实行替补制。 第十二条 沈阳市职工技术协会聘请名誉会长若干人、顾问若干人。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副会长由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名誉会长、顾问、会长、副会长任期五年。委员会闭会期间,协会日常工作重要问题由会长联席会议决定,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沈阳市总工会技术协作工作办公室。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的职工技术协会是地方社团组织,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主管部门是同级工会,业务上接受沈阳市职工技协的指导。

第十四条 凡成立工会并有条件开展职工技协活动的企业、事业、机关和产业、行业均应建立职工技术协会,并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或不进行社团法人登记,并独立开展活动。各级职工技术协会可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各种专业技术协会。

第十五条 沈阳市职工技协实行民主集中制:

(一)重要工作部署由委员会作出决定;

(二)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必要时可增加会议次数;

(三)职工技协委员会要广泛听取意见,并指导下级职工技协工作。

第四章 经费与资产

第十六条 沈阳市职工技协的经费来源:

(一)工会拨款、政府补助及社会资助;

(二)会费收入;

(三)其他收入。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收好、管好、用好技协经费,并接受同级工会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级技协组织所拥有的资产和取得的收益归属同级工会,由职工技协组织使用。

第五章 会 徽

第十九条 沈阳市职工技协会徽采用中国职工技术协会会徽。

会微的制作标准由中国职工技术协会规定。

第二十条 沈阳市职工技协会微可在职工技协办公地点、活动场所和会场中悬挂,可作为纪念品、办公用品上的职工技协标志,也可作为徽章佩带。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一条 沈阳市职工技协章程的修改程序为:经市职工技协全体委员会修改,报市总工会批准,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七章 协会终止程序

第二十二条 沈阳市职工技协的终止程序为:沈阳市职工技协全体委员会讨论,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报市总工会审核,并向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报上级职工技协组织备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沈阳市职工技术协会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